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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08:56:02阅读:

本篇文章2639字,读完约7分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改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为我区生产、运输、销售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行保险监管局)

2.稳定的信贷供应。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而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允许贷款、断供或压贷。通过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会低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行保险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3.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且面临资金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将原贷款利率上调或下调10%以上,以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对于涉及生产、销售、运输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简化担保流程,将担保率降至1%以下,并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SASAC、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行保险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4.减轻还款压力。应通过延长和更新贷款来支持受这一流行病影响并难以在到期时偿还贷款的企业。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贷款资金过桥的企业,贷款资金使用费减半。(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行保险监管局)

第二,稳定劳动力

5.落实协助和稳定岗位的政策。对未下岗或未裁员的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6.扣留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在疫情期间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局)

7.加强就业保障。加强中小微型企业就业需求的精确对接,积极引导我区农民工(春节)返乡就业;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在职培训,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就业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减轻企业负担

8.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于疫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在疫情期间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9.延期纳税。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影响难以申报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

10.中小微型企业减租。对于租赁国有资产运营的中小微型企业,2020年1月租金将下调50%,从2月至3月免收租金。鼓励和支持商业区、商业建筑和其他商业建筑的业主降低租户租金。(责任单位:自治区SASAC市、县(区)人民政府)

11.拖延支付水电网络费。因疫情影响而难以支付水、电、气和宽带网络费用的企业可向服务提供商提出申请,并协商延长相关费用的支付期限,最长期限为2个月。在流行病期间,应免除滞纳金,供应不应中断。充电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度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宁夏电力公司、中国电信宁夏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中国联通宁夏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12 .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园区。2020年,将优先考虑各类载体的各种支持政策,如商务园区(商务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创空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加强对防疫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从2020年1月1日起,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购买的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全额退还本期增值税增量补贴。(负责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4.增加贷款折扣和担保支持。对于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中小制造型微型企业,自治区对超过基准利率20%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贴息。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给予因疫情而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担保费的中小微型企业3个月的宽限期。(负责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15.实施财政支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2020年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项目,加快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服务保障

16.建立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的机制。各市县(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时协调解决返乡企业的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防控问题。重大问题要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于因疫情无法按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失信和修复信用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县(区)人民政府)

18.建立清理逾期账款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中小微型民营企业清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结算计划,加快结算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取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SASAC、财政厅、市县(区)人民政府)

一些措施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规定的通知》(MIIT联合企业(2011)300号)。实施期限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6个月。中央政府颁布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自治区也照此办理。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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