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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3:1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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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22项措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意见》(郑云发[〔2020〕4号),进一步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 有效降低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不允许金融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防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物流运输企业、文化旅游企业、农业企业、农村企业、制造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疫情暂时滞留的企业和合作社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如果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和合作社很难在到期时偿还贷款,将向它们提供展期和展期援助,以确保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不会受到周转资金中断的影响。充分发挥地方应急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增加对制造业中小微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云南发展政策金融分支机构应加大服务力度,充分满足防疫和重要物资支持的融资需求,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较2019年同期增长5%。由此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率将得到适当容忍,相关授信人员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免除责任。

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名单管理和定向授信

重点防疫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定生产供应“菜篮子”等重点企业实行贷款公司名单制度。名单由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共同确定并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重点企业的防疫、复工和复产,以及物资生产和供应企业名单。省农业和农村厅主要负责稳定生产和供应“菜篮子”的企业名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涉及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名单。云南银监局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定向授信,充分满足其合理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控期间新增企业贷款,新增贷款利率比原贷款利率提高或降低1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本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将提高到贷款本金的70%,优先考虑补偿。省财政将拨款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基金库,用于生产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根据有关防疫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贷款,按不超过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指导全省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免收反担保措施和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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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成本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受疫情严重影响的重点领域和中小微型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金额,并延期或降低租金。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减收手续费和利润的各项政策,严格禁止非法收取抵押登记费和其他费用,降低相关业务费用。力争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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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对创业的投融资支持

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和中小微型企业研发,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鼓励金融、保险、证券和国有企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补充市场长期资金来源,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疫情后中小企业发展。感染新肺炎的个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展期不超过一年,省财政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型企业,各有关部门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给予优先支持。保险机构应优先考虑新感染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和损害的客户,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并给予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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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防疫控制企业债券融资需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防疫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对于自有资产质量好、投资项目运作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申请发行新的公司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到期的公司债券本息。

六、充分发挥“信贷易贷”的作用

充分发挥“信贷易贷”平台作用,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一手一云企业贷款”等平台申请贷款,拓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和重要生活资料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资金需求反馈渠道,安排具体授信额度,简化授信审批流程,有效提高贷款效率, 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和成本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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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信用记录处理方法

因新肺炎感染住院或隔离的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金融机构已确定相关逾期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已提交的予以调整。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通过网上咨询和远程服务,向小型、微型和非信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和逐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渠道,优化程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确保贷款审批时间减半。

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表管理流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昆明中心支行

2020年2月18日

附加

云南省重点企业金融支持推荐名单

管理程序

一是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梳理形成了重点防疫企业和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名单、稳定生产供应“菜篮子”企业名单和稳定增长重点企业名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要求列入国家防疫和控制重点保护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自动列入省重点企业财政支持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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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重点企业财政支持推荐名单由国家和市发展改革、工业信贷、农业和农村等部门提出,省级企业按《云南省重点企业财政支持推荐名单》格式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提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将把审查确定的名单提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总结,省发展改革委将统一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行保险监管局等部门全额推进,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厅,同时推动各金融机构形成省级部门、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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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引导金融机构向名单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定期跟踪落实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每半年(每月16日和30日)汇总各金融机构对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并反馈给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财政厅。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部门信贷支持的企业纳入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省政府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财政贴息支持等。

标题: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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