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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1:1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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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暂停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的通知

北京财综〔2020〕192号

市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部署,有效降低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京政办发2020年第7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暂停特种设备检验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一、从2020年2月5日起,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暂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代码:128004)。包括“锅炉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1)、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2)、压力管道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3)、电梯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4)、起重机械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5)、客运索道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4006)、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收费代码:128006)期限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上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00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预先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当返还付款人,预先收取的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按照规定返还仓库。

三、各收费部门和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行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和网站上公示相关的暂停政策,确保中小企业充分理解和享受暂停政策。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暂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变相转为经营和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停止对中小微型企业征收占用费的通知

北京财综〔2020〕193号

市交通委、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部署,有效降低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京政办发2020年第7号)文件精神,暂停期间占道收费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一、从2020年2月5日起,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停止收取“占道费”(收费代码:15201001)。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00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缴的通行费仍应按原标准征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预收通行费应退还给缴费人,待退还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各收费部门和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行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和网站上公示相关的暂停政策,确保中小企业充分理解和享受暂停政策。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暂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变相转为经营和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暂停城市中小微型企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北京财综〔2020〕194号

市水务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部署,有效降低疫情对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办法》(京政办发2020年第7号)文件精神,暂停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一、从2020年2月起,我市中小微型企业(收费代码:164006001)暂停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00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2020年2月前,未缴纳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预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应返还给缴费人,待返还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三、各收费部门和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行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和网站上公示相关的暂停政策,确保中小企业充分理解和享受暂停政策。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暂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变相转为经营和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收费。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我特此通知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标题:北京市防疫期间,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行政性收费将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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