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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宝鸡市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4:05: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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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防疫决策和部署,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10项措施。

首先,增加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展期或展期,免除二次抵押登记和第三方评估等手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撤贷、断贷、压贷。2020年,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分行、金融办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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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力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机构应减免相关手续费用,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年下降,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综合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防疫控制担保业务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收取不超过1%的担保费;对于没有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根据疫情影响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如确需动用中小微型企业紧急再融资资金,单笔交易可延长至15天,紧急再融资利率从每天0.1%降至0.08%以下。(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金融办和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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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确保正常生产

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医疗产品和消毒产品,批准生产资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宽容验收加快相关审批程序,协调相关生产设备的采购和调度,争取国有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对生产设备采购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实施防疫控制的重点是保证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对我市列入国家防疫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的企业,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对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劳动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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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以防疫为重点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防疫控制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符合政策规定的用于应对中小微型企业新发肺炎疫情的现金和货物;企业为应对新一轮肺炎疫情,将通过规定渠道无偿捐赠生产、加工或代购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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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期限为6个月。在缓缴期内,滞纳金将被免除,员工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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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业租金减免费

对于租赁商业地产的中小微型企业,如城市中国有企业和单位拥有的商店、工厂和办公楼,以及在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立的标准化工厂,可在1-3个月内减免一半租金。中小微型企业支付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其他营业用房,鼓励业主(业主)为承租人减免租金,即国有资产营业用房的减免,由双方协商解决。(SASAC、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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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的电价应根据省级政策及时调整。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的基本水价和城市天然气配气价格每降低10%,为期3个月。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将实行“无休无止的欠费供应”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将弥补所有递延费用。防疫应急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因物流运输等原因无法及时运输的散装干散货和油品,免费堆放期适当延长至30天。(市发改委、交通局、住房和建设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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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设立防疫重点物资和生产民生物资的中小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可享受不超过15万元的担保贷款。符合扶持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300万元的政策扶持。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贷款人患有新的冠状肺炎,贷款人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财政部门应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个人和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申请风险担保贷款时将得到优先支持。(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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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大对后稳定政策的支持

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劳动关系。对不裁员、不裁员且符合稳定工作和返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工作补贴。同时,加大失业保险工作保障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保障返还政策标准执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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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控和要素保护

加强煤、电、油、气运输动态监测,确保煤、电、油、气稳定供应。加强对全市中小微型企业疫情期间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预警预报,早期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对疫情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将得到更多的宣传和表扬,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为经济平稳运行做出更大的贡献。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支持企业尽快复工投产。(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文化旅游局、工商联、劳动局分工负责)

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宝鸡市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300 [2011)确定。

《若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为3个月。遵循中央和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支持政策。

标题: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宝鸡市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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