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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3:4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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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救济机制

(一)成立玉林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协助市政府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审批服务局、玉林市税务局、玉林供电局、国家电网玉林供电公司、人民银行玉林中心支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立各成员单位的联动工作机制,提供网上服务,开通咨询服务电话(0912-3866020),及时了解和解决我市中小企业防疫控制过程中生产要素保障、政策咨询、原材料和产品物流、资金支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减轻税收负担

(2)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由于疫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造成经营损失。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企业,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玉林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单位为第一,下同)

(3)公司税的缓缴。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玉林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暂停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疫情防控时间,在此期间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将按程序停发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和道路占用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县市政府、玉林高新区、沈雨工业区管委会)

第三,加强财政支持

(五)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市财政拨款3030万元,加快落实新监管工业企业奖、玉林市第三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特殊产品展示展示中心奖、技术改造“1+1”项目奖等各项政策,确保资金在2020年2月20日前拨付到相关企业。对于政策标准明确、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纳入2020年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玉林高新区、沈雨工业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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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客运、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市财政局将根据企业受损情况的不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予3个月的贴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政府、玉林高新区、沈雨工业区管委会)

(七)加强应急物资供应。为应对疫情,按市政府指定计划生产的防疫产品由市政府回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第四,降低运营成本

(8)中小企业减租或免租。对中小企业,如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租赁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地产和政府房地产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租金减免;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暂缓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其他营业用房,鼓励业主(业主)按照国有资产营业用房的减征、免征标准为租户减租,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SASAC、县市政府、玉林高新区、沈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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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已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如因疫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理民营中小企业欠款的工作要求,按照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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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缓解企业使用能源成本的压力。对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不停息供应欠费”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偿还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利局、玉林供电局、国家电网玉林供电公司)

五、加强财政支持

(11)加强信用救济。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灵活运用不还本付息、贷款展期、紧急再融资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稳定信贷发放,发放或更新企业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发放贷款、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不应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2020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榆林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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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实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费用减免等手段,在原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成本率10%以上,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逐年降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榆林银监分局)

(十三)降低担保率。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对符合疫情防控期间备案要求的中小企业担保项目收取50%的再担保费,并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续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监分局、县市政府、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四)增加信贷。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全市企业更新和企业首贷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例,提高中小企业不还本、继续贷款比例20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榆林银监分局)

(十五)加强资金使用。玉林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的大规模运作和加大投入,将尽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按照相关程序暂时滞留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六、加强援助稳定岗位

(16)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企业应当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榆林市税务局、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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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强企业就业保障。通过市场、网络、现场招聘对接等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一对一”招聘对接活动,组织实施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工作的选拔和聘用。入选学生人数将增加到500人,从而有效解决企业的就业需求。(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MIIT联合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的在榆林市注册的中小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如果与中央和省政府发布的相关支持政策有任何差异,将遵循中央和省政府的政策。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企业骗取资金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标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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