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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有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3:1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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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住宿、餐饮、交通、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等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一、为帮助企业共同战胜困难,促进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关肺炎防疫战,全力稳定企业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有

一是加大对防疫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物流、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我省重点企业的统筹协调和支持,确保防疫物资和日用品供应,协调运输物流和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快递物流等重点企业,加强政策支持、物资储备和供应组织,落实员工保障。严格属地责任,确保日用品零售市场供应,加强市场动态监控,打通城乡物流配送的“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稳定。(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邮政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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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加大对防疫物资和日用品流通企业的运输支持力度。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货运车辆专用车道。普通的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不允许被硬隔离。严格执行紧急交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高速公路、国家和省级干线安全有序实施“动脉通道”,社区(农村)快递物流安全有序实施“静脉通道”,确保原材料进、产品出、快递到位。完善运输协调服务机制,加强跨省市运输协调,加大对货运物流企业恢复运营、设备保护和资金筹集的支持力度。目前卡车通行费减免50%的优惠政策将在3个月内扩展到所有的ETC卡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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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对防疫重点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按照政府担保要求采购、储存和配送商品的物流企业的流动性贷款。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服务企业,应优先保证信贷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减收或免征贷款利息。实行中央银行专项再融资、优惠利率、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减少环节、时间和材料”,简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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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减轻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负担

4.加大税收减免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等行业,通过实施税收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损失将从5年延长至8年。疫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负责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局、浙江银行和保险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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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低市场参与者的租赁成本。鼓励业主在流行期间适当降低租户租金。租赁房地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2020年2月和3月免交租金。对于租用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通过协商降低租户租金。在疫情期间,鼓励商业建筑、购物中心和市场经营者向中小租户提供适度的租金减免。服务企业使用的水和天然气价格在三个月内降低了10%。(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SASAC、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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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力度

6.增加财政支持。服务业复工复产企业应提前满足融资需求,增加不还本付息贷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保持企业信贷额度稳定。对于在全省疫情一级反应期内到期的贷款,因疫情影响而还款困难或愿意续贷的企业,原则上通过展期、展期和重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疫情后恢复生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出现暂时现金流问题的服务企业,应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撤贷、压贷或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防疫相关企业贷款利率适当下调。(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行、保险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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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增加保险担保支持。各保险公司应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在暂停业务期间减免保费,延长保险期限或推迟保费支付时间。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合作,为疫情严重的行业和防疫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取消对因疫情而暂时陷入困境的服务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反担保抵押要求,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对暂停出境业务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行保险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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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就业稳定和就业保障

8.加大对企业稳定岗位和生产的支持。鼓励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企业与员工协商,通过轮流、缩短工作时间和等待工作来稳定工作。参保企业未下岗或裁员的,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区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退还1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每月退款标准根据2019年12月企业及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继续逐步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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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增加对社会保险支付的支持。对因疫情影响而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补充缴费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的情况下,足额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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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加劳动保障。根据疫情风险评估,做好服务业企业复工准备工作,加大省内外劳务接力力度,按地区和类别组织服务业从业人员有序回归。畅通劳动力信息供求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简历信息,开展网上招聘。(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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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在线员工培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期内组织工人(包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种网上职业培训的,可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培训资金补贴范围,并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新格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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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加大对新格式、新模式的支持

12.积极支持新的在线消费模式和新模式。支持新服务带动新消费,大力推进生活服务业数字化、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夜间经济数字化,支持传统商业主体数字化升级,积极培育在线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培训、在线文化旅游等新的消费形式和热点,繁荣家庭消费经济和家庭经济。鼓励快递企业创新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商业企业通过应用程序和小程序维护和扩大客户,鼓励开发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新模式。大力发展“新鲜电子商务+冷链送货上门”、“中央厨房+食品冷链配送”等农产品新模式。推进非接触服务交易模式的推广应用。(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委、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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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促进大数据的开放共享。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数据和社会数据的集成、共享、互动和互操作,共同开展筛选、物资调配、物资储存等智能应用的研发,支持医学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产品展示的研发。创新“数字服务”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实现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大数据局)

14.加快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在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两个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将尽快启动一批对疫情后生产生活具有强大拉动作用、对服务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年度服务项目。充分利用应急投资专项资金弥补缺口,充分发挥发展金融对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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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企业援助和服务

15.加大对重点服务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发展改革专项资金中用于服务行业的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影响调查,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服务业发展。(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等。)

16.增加法律支持。对于因疫情无法及时履行相关合同的服务企业,要求其向相关部门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保险赔偿,帮助企业及时将损失降至最低。(负责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17.增加信用担保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加快修复受影响较大的医药流通和其他服务企业的公共信用。有关部门确定的疫情期间的贡献等荣誉信息应纳入信用档案,并以财政补贴等形式给予信用奖励。充分发挥省市金融服务(信贷、易贷)平台作用,做好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企业信用保护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如果确实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企业未能及时还款,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已确定相关逾期贷款可在不提交逾期记录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负责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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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优化服务投资项目的在线审批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的作用,全面推进网上征集、网上审批和网上交付。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升级经营场所,地方政府提供规划建设许可等政策支持,并加强土地和融资等政策支持。(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部、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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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加强服务业对小微企业的帮助。鉴于目前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大量小微企业将根据疫情情况分批有序恢复生产。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和财政支持。为金融机构提供多种渠道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落实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电力、燃气和物流成本的意见。(责任单位:相关省级单位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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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服务业服务援助机制。深入开展“三个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企业复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件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实施“一业一策”精准支撑,引导服务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机为机遇,赢得更大发展空。(责任单位:相关省级单位和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新的肺炎疫情解除后再延长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规定实施期限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予以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动态监测,精确政策执行,分类指导,促进我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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