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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财税政策措施打赢新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09:3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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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财税支持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22项措施稳定经济运行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意见》(云市〔2020〕4号),全力支持打赢防疫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控物质保障资金支持

(一)增加财政补贴。鼓励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新的生产线(设备)生产紧缺的防疫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安排专项应急资金。省级财政将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建立省级防疫物资基金库,重点支持生产企业上缴应急资金。

(3)资金在相关企业之间的分配是倾斜的。省级企业相关资金将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复工生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生产,扩大疫情防控材料生产能力。

(4)采购和仓储费用补贴。承担防疫医疗储存计划的企业,应根据计划储存规模,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占用成本补贴,并适当补贴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成本等成本支出。

(5)政府将购买、购买和储存在底层。防疫和控制的重点是确保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的关键医疗防护材料列入政府采购和储存的产品目录。疫情结束后,如果不能通过市场渠道消化,政府将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的购买和储存。

(6)政府采购便利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货物、项目和服务的,应当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实施,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收政策

(7)严格执行防疫物资支持优惠政策。防疫和控制的重点是确保材料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买新设备,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防疫控制的重点是确保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税增值税增量补贴;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证货物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企业2020年的损失将延长至8年。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直接进口用于防疫、控制的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销售防疫物资和受疫情影响的行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扣缴、抵免和退税政策以及生产、供应防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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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格执行公益捐赠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应对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自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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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和其他实物(不含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于支持防护治疗。

(十)严格执行减免地方税费的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失严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税务机关及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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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减免相关企业的费用和资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地方收入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金额的50%扣减。在防疫期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相关防治产品及药品的药品注册费予以减免;航空免税空公司应支付的民航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将征收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一半。

(十二)拖延缴纳税费的。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减免

(十三)中央专项再融资贴息。对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防疫物资重点担保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对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十四)省级新贷款贴息。防疫期间,省级财政对重点防疫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定生产供应“菜篮子”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不超过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将纳入全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将提高到贷款本金的70%,优先考虑补偿。

(十五)降低融资担保成本。省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将安排专项融资性担保额度,建立绿色审批渠道,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免收反担保措施和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率和再担保率降低50%。

(十六)个人商业贷款担保贴息。如果借款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偿还已发放的个人风险担保贷款。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援助稳定就业

(17)失业保险返还。对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且未下岗或下岗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款标准可根据当地月平均失业保险费和半年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十八)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不裁员或减少参保人数条件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难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可推迟至疫情结束时。疫情解除后,如果在三个月内退还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或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将定期延长。对于因疫情而坚持不裁员、不正常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定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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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到2020年,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批准,住房公积金将被推迟到4月底。

(二十)减免营运租金。租赁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地产的中小企业,租金可减免四分之一。

(二十一)员工培训补贴。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吸收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代表工人进行培训,将按工人工资总额的2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防疫期间,如果企业在停工期和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种网上和网下职业培训,将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并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五、加大重点领域投资,填补短板

(二十二)确保重点项目稳定投资。适度增加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综合交通投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扩大专项债券规模,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推动投资稳步增长。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投入,创新投资方式,支持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世界级“三证”,建设数字经济,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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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引导外商投资稳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安排6亿元建设自由贸易区专项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安排招商引资担保资金和外贸激励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定外商投资。

(二十四)弥补社会事业的短期稳定。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等重要民生领域的投入,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提升全省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积极筹集资金建设普通高中教育短期董事会。

六、完善车站优化服务实施

(二十五)强化责任。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坚持一把手要管好自己的原则,建立责任落实名单机制,层层压缩责任,层层施压,以激励各级干部职工勇于承担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准确落实,上下一心,共克时艰。

(26)加强服务保障。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办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协调,加强宣传解释服务,确保各级各类企业和个人了解、理解和掌握扶持政策,形成全社会团结一致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氛围。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扶持政策和措施的,严格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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