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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工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若干措施的通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0:4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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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力支持和促进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恢复工作和劳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市级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应强化属地责任,建立网格化专员制度,指派网格化专员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达到防疫标准的前提下复工复产。同时,要采取“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方式,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返乡工人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以及购买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体温计等防控材料。按照优先原则,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组、分阶段、分批组织复工复产。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全市所有工业园区(聚集场所)由园区管理机构设置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区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建设项目单位,当地政府应根据轻重缓急进行适当的集中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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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允许在疫情缓解后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免交滞纳金,相关福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被保险人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逐步降低失业保险率和工伤保险率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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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实行岗位返还

继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去年未下岗或下岗率低于梅州去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和职工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与员工协商,通过工资调整、轮换和休息来稳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发放稳定岗位补助的补助

工业企业在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经医学观察隔离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五、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

允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纳税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依法合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常规定额户”,应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关闭程序。及时落实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资,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物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自行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应对新的流行性感冒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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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免税期超过两个月的企业,将根据免租期的长短给予税收减免。[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技术改造,将具备转化条件的企业迅速转化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生产企业。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化为国家和省分配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化生产能力的50%),奖励投资不超过80%。2020年2月8日至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增加或转化为国家和省分配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化生产能力的50%),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给予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通过技术改造的新的或转化为国家和省分配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的或转化的生产能力的50%),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对在我市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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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和储存

加快防疫所需物资生产新项目审批,优先安排土地、水、电等资源性指标。建立防疫物资临时采购和储存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力量组织生产。疫情结束后,政府应购买和储存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材料。建立绿色采购渠道,在防疫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疫物资、项目和服务,应以满足防疫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对进口物资的采购,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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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满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普惠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确保2020年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向受疫情影响和暂时滞留的企业发放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采取发放贷款、发放贷款、降低利率、减少逾期利息等合理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梅州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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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鼓励降低担保率,新增加的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担保率不得高于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梅州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十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防疫急需物资生产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设备更新改造、应急物资供应等融资要求。鼓励各银行和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领域和“绿色服务渠道”,确保重点防疫企业,充分利用政府信用风险补偿资金,增加信贷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中心支行、梅州银行保险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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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立快速通道进出口业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进口防疫物资免税政策的有关要求,对商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进口防疫物资免征关税。建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快速通道,尽快启用用于防疫治疗的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通关“零延误”。指导陆空空口岸经营者对疫情阻断货物进出口免收仓储费、报关费等通关费;协调国际海运和海运,免除因疫情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清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局、梅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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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支持防疫物资的进口

定点企业在疫情期间进口一般贸易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按不超过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

十四、免费通行证的快速处理

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有效保护防疫和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交通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为全市企业防控应急物资确保运输车辆快速办理双向一次性免费通行,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五、支持物流企业发放防疫物资

向我市有运输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疫物资的物流企业(不含生产企业),将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防疫物资的实际运输情况,给予不超过货物(进口)运费20%的支持。单个企业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自然资源保护服务

我们将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将提供高质量的自然资源服务,如土地使用、森林使用和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以及与防疫和控制有关的项目,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能源供应、运输和物流以及生态环境。我们将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行政服务数据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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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优化业务流程

企业应当进行登记注册、年审认可、资质审批等工作。通过在线提交和离线邮寄材料来减少人员流动。我们将积极推进任命程序,实现“尽快走”的原则。(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十八、积极开展温暖企业行动

依托“广东商报”平台,及时发布企业防疫期间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需求响应机制,加强与企业沟通,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暂时不诚实的行为,经有关方面批准,可暂时排除在联合纪律名单之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应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针对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和劳动争议,将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省、市企业应对疫情政策取得成效,切实增强企业收购意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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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单位应在2020年2月20日前制定并颁布实施细则。梅州市遵守中央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发布的相关扶持政策。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暂定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如果上级政策和措施已经规定了实施期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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