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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工资”集体谈判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7 13:5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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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网讯(工人日报-中国劳动网记者王伟)江苏省台州市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鼓励“水平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产业工人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广高岗区产业工人“水平工资”集体协商经验,鼓励“水平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产业工人分配激励机制。

“等级工资”制度是企业根据岗位评价因素、员工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集体协商“能力工资”有利于企业“把人拴在心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促进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意见》指出,开展“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是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产业工人维权服务工程、提高技术工人和先进工作者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促进工人工资与技能绩效挂钩的一项措施。这也是建立一个熟练的工业工人队伍的一项探索性措施。

《意见》提出要充分把握“分级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创新成果奖励、技术技能补贴、各级荣誉特别奖和学术资格晋升补贴的协商。具体来说:

——企业要大力推进面向员工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采用员工“五小”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特殊奖励标准。对在职职工开发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奖励或补贴标准由集体协商确定。

-如果企业关键工种的一线工人的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到高级工人、技术员或技术员的职称,发放技能津贴(补贴)的标准和方法应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在各级各类岗位技能竞赛中获得好名次的,相应的补贴(补助)标准和支付方式由集体协商确定。

——通过集体协商,对获得各级劳动模范(工匠)、五一劳动奖章、各级道德模范、最美(文明)职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职工给予匹配或特殊奖励。

-对于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技能型人才,给予人才津贴的标准和方法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经企业批准上岗的技术工人,其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有所提高的,特殊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由集体协商确定。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能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程序,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台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每年将选择一批星级示范企业(行业)进行集体协商,重点奖励和补充通过“能源工资”集体协商探索创新的企业和行业。

标题:台州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工资”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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