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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胡立彪:买卖双方都要善用“后悔权”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1-01-07 11:23:18阅读:

本篇文章1388字,读完约3分钟

元旦后,京东商城高调宣布率先试行新修订的《顾客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新消法》)。 京东尝试“新消法”的态度很积极,但过于自称“带头”。 实际上,其所谓的“试行”首先是“7天无故退货”条款的执行。 关于民间一般被称为“网购后悔权”的条款,淘宝商城(天猫的前身)从2008年初开始了“试行”。 当然,我说不管淘宝执行得多快,那都不要带头。 毕竟,后悔权是舶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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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既然是从海外引进的,看他们的情况,对我们的情况,参考完整的工作是有益的,至少可以平息长期围绕后悔权利缺点的争论。 就国外一点国家后悔权的理解应用来说,学者们在瑞典,有个女性参加盛大的宴会,但一接近宴会她就还没有穿合适的服装,所以去店里买了高级礼服。 宴会结束后,这个女性把这件衣服退货给了那家店,但店家不听就直接退款了。 在瑞典绝对的“无理由”退货,在中国真的能实现吗? 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倾向于给出否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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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否定”不是指“不能退货”,而是指绝对的“无理由”。 在卖方看来,国内买方的问题是贪婪光明的人太多,也就是恶意退货者太多,卖方损失太大,到无法承受经营的地步。 在多美优品发表“可开封退货30天”政策后,出现了将客户采用的化妆品劣质填充后退货给商家的例子。 根据淘宝店的房子,也有一次拍十多件衣服,到货后一件一件地试穿,留下自己喜欢的一件(有时一件也不留)剩下的所有退货业者的买家。 由于有恶意退货和过度维权现象,商家担心好处会受损,只是在退货上加上了限制条件,这实际上为后悔权奠定了门槛。
关于顾客可能滥用后悔权,《新消法》也在实际考虑之中。 第二十五条确定列举四种商品后,有“根据其他商品的性质,确认客户购买时不应该退货的商品”的规定。 而且,这样的补充规定让很多客户怀疑无故退货的实际执行情况。 这不是成为新的“霸王条款”被商家滥用吗? “退货商品的运费由客户承担”的规定,很可能是商家滥用,达到无法承受客户退货的重量。 淘宝商城当初推行了无缘无故的退货政策,客户对此寄予很大的期待,但经过了4年多,这一惊人的好措施,至少没有像淘宝承诺的那样对客户起到多么大的保护作用。 而且,随着希望经验的高开低步,民间围绕它的纷争和争论也在加剧。 现在,“新消法”的实施,尽管京东等电子商务业者已经开始高调考试,但没有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法律的制定者方面也没有发表进一步与“新消法”相结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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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有学者指出,如果规则本身有脆弱性,就不能利用脆弱性。 但这种情况不是中国特有的。 之所以能在海外切实落实顾客的后悔权,推动理性支出文化和契约精神的迅速发展,是因为西方法律有着细分化的一套。 比如瑞典用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法购物,发表了专业的《远程合同法》,辅助了《顾客购买法》的相关条款。 该法不仅将“后悔权”延长到14天,还规定在3天内执行退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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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悔权的争论,一位网民建议,不能只看到海外的好结果而忽视海外的好过程。 海外之所以有今天,是因为经历了像国内一样不断支付的过程。 另外,我正在经历摸索和自我调节的过程。 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最终的结果。 确实,后悔权在国内也是新的,其成长过程必然伴随着波折,但既然已经诞生,我们应该亲切对待它,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 毕竟,从各国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吸引合理的营销和费用很重要,最终是能达成共赢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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