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 法院判赔13.65万元”
本篇文章1755字,读完约4分钟
电视剧《锦绣未央》曾经在各大卫视和网络热播。 5月8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同名小说116处词句和2处情节与小说《身世六帝宠不衰》的构成或实质相似,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3.65万元。
诉讼:小说《锦绣未央》被指出剽窃
沈文表示,以《追月追花》为笔名的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迷上了网民。 根据其发现,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小说《庶女有毒》,改名《锦绣未央》,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私自模仿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衰》580句和两处情节。 这些文案分散在《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中,但在词句表达、人物塑造、故事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一致。 此外,周静还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刊登了小说《锦绣未央》,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
沈文文认为,周静的行为侵犯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新闻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网络销售了本“锦绣未央”,因此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周静、北京本科文电子商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要求法院停止周静及本企业对涉案的侵权行为。 赔偿周静道歉和经济损失39.4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1.65万元。
审判中,周静的代理人主张原告沈文文不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沈文主张的句子模仿中,有11句是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经发表的复制品,其他句子大多是常规表达。 情节模仿都是公知行业主题的素材和习惯写法,不是沈文文独创,不相似。 《锦绣未央》税后利润只有6万元,根据这本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由《潇湘书院》发行,目前《潇湘书院》下线网络版《锦绣未央》。
判决: 116处词句和2处情节有模仿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书中记载的作者“追花追月”。 根据该书的署名情况和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时注明“逐月追花,原名沈文文”的事实,可以明确沈文文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周静否认沈文文享有这本书的著作权,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不支持周静的这个答辩意见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同一或类似的句子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的评价,不可以孤立地看待或割裂句子或词句,应当结合句子的相似度、数量,考虑语境的联系,对被抑制侵害的句子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评价
沈文起诉的580句句子的侵权部分可以分为127处。 其中116处词句相同或实质相似,具体都是用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现,都是用相同或相似的详细描写人物或事物,用许多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 通过将上述116处侵权的句子回归到其所在的段落、章节中,结合语境的联系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句子具有独创性,不是文学作品的常见表现。
沈文文列举的两个情节是“二月出生,寄养”,这个情节自下而上抽象后,在人物的设置和关系、故事的前后联系以及具体的详细设计上基本一致,实质相似。
两部书在上述剧情中塑造了“被抛弃的公主/女儿”、“刻薄的洗涤村妇”、“被抛弃的女皇帝/丞相之父”等非常具体的人物。 有设计“开门后穿着漂亮衣服的破烂女孩去洗衣服”的出场方法,也有“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因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梦见回家很痛苦”“因洗衣服被家里接”等具体矛盾 两部书都以上述情节为开头,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说。
因此,《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使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定、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情节设计,两者已经构成了实质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锦绣未央》模仿主观恶意明显
由于周静没有提出任何利益证据,法院未经许可采用词句数量众多,大量词句完全相同,侵权情节严重,周静模仿他人作品主观明显,小说《锦绣未央》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系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当时的企业已经说明了《锦绣未央》图书的销售来源,因此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5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锦绣未央》认定116处词句、2处情节与《来历六帝宠不衰》一书实质相似,侵犯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周静诉小说《锦绣未央》复印件。 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小说《锦绣未央》。 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65万元。 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题:“小说《锦绣未央》被认定抄袭 法院判赔13.65万元”
地址:http://www.zyycg.org/qyzx/32113.html
免责声明:中国企业信息网为网民提供实时、严谨、专业的财经、产业新闻和信息资讯,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中国企业信息网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