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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1-03-11 23:55:56阅读:

本篇文章3266字,读完约8分钟

年11月8日,挑战“第一人”的吴永宁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表演失误坠楼身亡。 吴永宁父亲何某认为本微博和快手平台未对客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履行合理审查和监管义务,导致吴永宁爬高楼死亡,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 分别向法院起诉二平台运营人北京微梦创科互联网技术有限企业和北京笑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微梦企业和笑企业),要求赔偿各损失13万多元和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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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做出判决,法院认定微梦企业和微笑企业各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永宁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

没有尽到审查监督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让儿子滚落

吴永宁的父亲微博,快把手告上法院

原告何某诉称,案件外人吴永宁(何某子)曾在浙江横店影城担任演员。 从2007年开始,两案被告旗下的网络平台微博、快手等主要网络平台大量发布徒手爬楼等高度危险视频,视频总浏览次数超过3亿人,拥有数百万粉丝, 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登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毁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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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一位认为,被告微梦企业和微笑企业知道吴永宁发布的视频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在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事故,但被告会提高网络平台的知名度、可信度、顾客的参与度、活跃度等 没有警告和阻止吴永宁的行为,没有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等必要措施。 被告是公共互联网空之间的管理者,没有对吴永宁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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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何先生还表示,吴永宁死亡时,在与快手的合同期间,吴永宁攀登长沙华远国际,也是为了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 因为这家微笑企业与吴永宁的坠楼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

微博:尽合理提示义务没有好处往来

快速手:已删除、屏蔽、隔离解决

审判中,被告微梦企业对吴永宁的死亡未实施行凶行为,未对应吴永宁的死亡结果,或无明显主观过错,声称未删除吴永宁微博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微梦企业在客户注册微博账户时与客户签订《微博服务客户协议》,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吴永宁应无视《客户协议》的提示,违反约定发布危险视频,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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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梦企业表示,将根据客户举报、投诉,核实和解决本微博平台上的违法违规新闻,但无义务,也不能对客户发布的复印件进行预审和自主审查。 吴永宁的微博账号“极限-咏宁”是微博数亿客户中的普通客户,没有进行v置顶等操作,没有收到客户对吴永宁微博账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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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微梦企业没有与吴永宁签署商业合作协议,也没有要求在微博上发布视频。 微博平台没有打赏渠道,没有利益往来,没有通过吴永宁发布的视频得到实际利益。 原告主张的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当要求,综上所述,微梦企业认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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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微笑企业声称,与吴永宁高坠死亡无关,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了合理审慎的观察义务,在发现吴永宁发布了危险的动作视频时,进行了删除、屏蔽、隔离等解决。

据企业介绍,吴永宁于2009年3月5日在“快手”平台注册账户,并从2009年3月开始不时发布危险动作视频。 “快手”平台被发现后,很快就作出了隐藏的解决。 也就是说,这个视频只有自己能看,其他账户看不到。 从2009年9月开始,吴永宁频繁发布危险动作视频,“快手”平台随机升级监管措施,隔离该账号。 也就是说,这个账户无法推送、发现和访问该关注页面,无法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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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宁在快手平台的个人介绍称:“除了快手官方随时可以删除我的视频和热门视频外,为了更好地观看国内的极限挑战,快手请在各大短片视频平台搜索极限勇宁……”

另外,微笑企业表示,由于及时解决了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因此没有与吴永宁通过视频获利。

法院:两家企业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有两个争论的焦点,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互联网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两起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者,从互联网空之间自身所具有的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优点来看,互联网空之间也存在公共空之间的大众活动

互联网空之间与实体空之间关系密切,互联网空之间的行为不一定直接损害人身和有形财产,但很少在间接影响线下生活,造成损害。 互联网行为存在开放风险、损害等因素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防范互联网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保障互联网用户有一定的安全义务

“"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另外,考虑到互联网空之间的虚拟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公共空之间管理者负有的安全义务是以前所传达的实体空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吴永宁对被告微梦企业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息应具有被动审查,即被告是否知道或知道的主观状态。 目前的证据无法解释,也无法推断被告是否知道或知道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没有审查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并无主观过错。 被告微梦企业未能预知、防止吴永宁拍摄相关视频时可能遇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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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被告微梦企业对吴永宁死亡没有过错,对吴永宁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有证据表明,被告微笑企业对吴永宁入驻快手平台的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切实的相关审查,并采取了必要的屏蔽措施。 被告主观上没有放任吴永宁在“快手”平台发布危险动作视频,而是自主进行了审查。 客观上,被告也采用了相应的审查手段,通过机器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手段,筛选出相关的危险动作影像,并屏蔽了进一步筛选出的危险动作影像。 被告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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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措施的实施效果来看,对相关危险动作视频向大众的传递起到了阻碍作用,对吴永宁的冒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对相应风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规避作用。

所以,被告微笑企业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案被告的微梦企业和微笑企业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任何一方诉讼请求。

你告诉过花椒直播吗? 一审中认定侵权成立

北青报记者观察到,吴永宁的家人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花椒直播,得到法院的支持,得到3万元的赔偿。

吴永宁家族认为,花椒直播运营者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花椒直播)知道吴永宁发布的视频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在其拍摄过程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更高,但花椒直播更大 没有阻止,对发布的危险视频没有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等必要措施,对吴永宁没有履行安全提示、义务。 而吴永宁坠楼时,正处于与花椒直播的合同期内,花椒直播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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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虚拟互联网空之间也对互联网客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只应包括审计、通知、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措施 另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盈利能力,与吴永宁一起分享了薪酬收益。 因此,在这一事件中,花椒直播对吴永宁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结合此案,法院认为吴永宁进入“花椒直播”平台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登和表演在高空危险动作中未佩戴防护设备,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 花椒直播知道或应该知道吴永宁入驻的视频文案有危险性,在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下,对吴永宁入驻的危险视频没有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等措施,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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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和吴永宁的商业合作对持续开展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花椒直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楼的诱导因素,两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坠楼有过错

在赔偿责任认定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能实体控制吴国的危险活动,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 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预见拍摄危险录像的风险,但仍然进行冒险,成为其跌落的主要原因。

“"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5月21日,北京网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认定吴永宁坠楼身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 但是,吴永宁本人对其死亡负有最重要的责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死亡承担的责任是次要的、轻微的,必须赔偿吴永宁母亲每一笔损失共计3万元。

“"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标题:“"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互联网平台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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