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考试作弊这六种行为可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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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标准。 其中,组织跨省作弊,违法所得达到30万以上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视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近几年来,考试作弊频发,特别是利用新闻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越来越严重。
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起,判决3724人。 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贩卖、提供问题、解答刑事案件117件、205人、替考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6种行为可视为“情节严重”
据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贩卖、提供问题、解答罪、替代考试罪。
姜启波说,在案件过程中,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贩卖,提供试题,反映出试卷罪和替考罪的定罪标准比较难以掌握。 另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知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因此,上述《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例如,《解释》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组织作弊或者向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援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启波指出,《说明》第二条规定了9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涉及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3种考试中组织作弊的6个方面。 二是导致了考试延期、取消或预备题的有效化。 三是违背考试工作者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 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危害十分严重。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30多人作弊,提供50件以上作弊器材。 6是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作弊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另一个问题是,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大多在考试开始前就被调查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达到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犯罪是未遂还是未遂,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因此,上述“解释”决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作弊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应该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 姜启波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他人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和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实际上严重危害了考试秩序,就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
因此,《解释》第四条确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查封,但已经有考试试题、答题或者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况,应当认定为组织了考试作弊罪。
确定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上述《说明》还确定了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罚金刑适用规则。
姜启波表示,在实践中,考试作弊犯罪存在相当程度的再犯现象,许多犯罪分子可以“重操旧业”,《解释》第十二条专项规定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和禁令。 即“对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受到处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 受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布禁止令”。
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牟利。 姜启波认为,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防止行为人在经济上丧失,剥夺再次实施这种犯罪的经济能力。
据此,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改的态度等,依法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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