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枪》纠纷案终审 张艺谋获246.36万元分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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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北京4月7日专电(记者熊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诉张艺谋合同纠纷案二审做出判决,法院判决该企业发给张艺谋电影《三枪案惊喜》分成246.36万元。 对此判决,张艺谋方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7日9时30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休庭一段时间后,法庭当场宣判。 张艺谋和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伟平未来法庭,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在电影《三枪》的收益分配问题上,导演张艺谋起诉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索要收益1500万元。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公开,判决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支付张艺谋电影《三枪》1500万元。 判决后,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审判中,双方的主要争论集中在如何认定案件涉及的1253.64万元的黄金性质上。
经法院审理,对于“三枪”分成黄金的金额问题,张艺谋主张1500万元,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定备忘录》的约定,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应当就该片的推广和发行等费用支出举证。 一审中,该企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分割总额,法院批准张艺谋审计申请后未提交相应资料,致使无法审计,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张艺谋提交的备忘录,第三方安乐企业在《企业董事会决议说明》中表示1253.64万元将逐一发放收入,这一金额与张艺谋主张金额的差距在合理范围内。 为此,法院确认了张艺谋主张的1500万元分割需求。

关于案件涉及的1253.64万元性质问题,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认为是“三枪”的分期款,张艺谋认为这是此前欠导演的报酬。 另一家与双方签订备忘录相关的签约者安乐企业解释称,“三发摄影惊喜”发行后,北京新屏影业有限企业发放的各部分发行收入将分成1253.64万元。 综合考虑证据说明力和相关时间顺序等,法院认定该集团的证据说明力较高。 因此,支持新画面企业的主张。 因此,新画面企业应支付张艺谋余额246.36万元。

法庭最终判决:新画面企业将张艺谋电影《三枪拍摄惊喜》分成246.36万元。
判决后,张艺谋的代理律师王钢表示,将通过复审等方法继续维护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宫渍认为,随着我国文艺事业的迅速发展,由于没有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数量有可能增加。 为了不引起纠纷,合作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必须书面约定合同、协议或者收据,具体复印件包括投资的金额和方法、价格回收的顺序、利润分配的比例、时间的详细情况等,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采录:王提蒂)
标题:“《三枪》纠纷案终审 张艺谋获246.36万元分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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