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酒店住所变更被罚5万元 法人告赢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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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景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洪酒店)法定代表人牟鹏因无证经营被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5万元。对此,彭不服,向城关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开庭后,法院支持彭的申请,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上诉。3月15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城关区工商局于2014年3月11日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滩路3501号的房屋进行了执法检查,认定彭自2013年12月25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餐饮服务和住宿经营活动。在先后发出《纠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第680 (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当事人无证经营为由,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罚款1万元。
2015年8月18日,城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景洪宾馆成立时领取了营业执照,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审查这一事实。古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宣布后,城关区工商局拒绝受理,并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明确确认了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兰州一酒店住所变更被罚5万元 法人告赢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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