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呼唤《企业家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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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了《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十年调查总报告》。报告指出,1995年,多达50.9%的企业家说他们受到了威胁或伤害,但这一现象近年来没有改善,而且越来越严重。
此前,中国企业联合会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席童多次呼吁对企业家进行立法保护,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他认为,企业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压力,在对待企业家社会时,有必要将减压与保护相结合,有必要制定《企业家权益保护法》。
企业家权益的保护一直受到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关注。
企业家的生活环境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家面临的恶意报复等类似风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明显,悲剧频频发生。
2003年1月16日上午8时许,福建船务公司总经理刘在办公室突然被人从背后抱住,左背部被捅4刀。流着血的刘被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犯罪嫌疑人林廷才被捕后,供认了犯罪过程,声称对企业未能为他安排工作感到不满,因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报复。
2003年1月22日,全国工商联第九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李海仓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被枪杀,凶手当场自杀。
2003年2月12日,李海仓被枪杀后,北京兆迪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周祖宝在家乡温州被歹徒袭击,被10刀杀死;2004年7月21日上午,副董事长、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著名民营企业家葛在办公室被杀害...
所有这些都来自有形的恶意报复和类似的人身伤害,而一些地方行政权力也侵犯了企业家的权益。企业家在企业与政府当局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即使有优秀的企业家和企业,但没有优秀的地方官员,没有保护优秀企业家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制度,也会有悲剧发生,被称为“中国棉花改革第一人”的陈元浩就是这样一个受害者。
2000年5月29日,湖北省天门市政府领导要求湖北省优秀企业家、湖北省金天茂工农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元浩安排200万元帮助我市完成今年上半年的纳税任务。陈元浩拒绝了。自那以后,陈元浩一直被非法拘留和刑讯逼供。经过近三年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陈元浩最终被宣告无罪,但一家一度繁荣的企业却陷入了债务之中。
同时,企业家的生活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也给他们的心灵和精神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无形中增加了一些企业家的心理负担。据了解,自1980年以来,中国已有1200多名企业家自杀。其中有:上海大众首席执行官、贵州西久首席执行官、茂名永丰面粉厂老板冯永明、北京前进通信公司董事长朱...
通过立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陈兰通委员以“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主题发表讲话,大声疾呼要通过立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交了《关于制定企业家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陈兰彤说,企业家是企业的骨干,和科学家一样,也是创造社会财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因此,它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想有大的经济发展,就必须有一大批成功的优秀企业家。当企业家大量涌现时,一定是国民经济繁荣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因此,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同时,陈兰彤还谈到了企业家协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的性质和作用。他指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代表,是中国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正式加入国际雇主组织,也肩负着参与全国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能。做好雇主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基础和首要任务。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不仅要代表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而且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敢于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利益说话。中国企业联盟的根本任务和工作宗旨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应该关心企业和企业家,思考企业和企业家的想法,帮助他们的需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家作为生产第一线的指挥官,总是处于最前沿的位置,这是企业内外矛盾的焦点。面对国内外强大的竞争对手,企业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经营风险,同时也肩负着依法向国家纳税、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工资福利、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社会责任和义务。由于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矛盾集中、风险突出、脆弱性强的独特特点,决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其成才和事业成功的氛围,这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改善法律环境不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企业和企业家的外部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都不尽如人意。例如,企业的自主权、财产权和企业家的个人权益遭到非法侵犯。
鉴于上述原因,童建议,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发挥良好作用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必须:一是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女企业家在政治生活、社会地位、激励机制和公众形象等方面;第二,企业和企业家要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不仅要依法经营,还要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勇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第三,完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或法规是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他说,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有必要通过立法保护企业家。前不久,在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的积极努力和推动下,安徽省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安徽省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制定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将很快被纳入立法计划
不久,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委员陈兰通关于制定《企业家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现回复如下: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管理者是企业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领导者。创造公平宽松的企业发展社会环境,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及其经营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提案反映,当前经济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尊重企业和经营者,任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及其部门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严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盛行,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第三,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第四,在一些地区,存在不遵守法律、执法不严和有罪不罚的现象。侵犯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1995年10月,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近年来,依靠政府、社会、法律和舆论的支持,在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帮助和推动企业及其经营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益纠纷,开创了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安徽、辽宁、福建、山东等省市制定了专项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地方当局率先颁布了《保护条例》
事实上,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行动,通过立法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保护企业家。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这种以专门立法形式保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的做法在中国尚属首次。
该议案是安徽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由199名代表联合提出的。由于联名数量大、意义重大,被称为本届NPC的“第一提案”。
安徽省人大表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在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打击假冒伪劣、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反倾销、反补贴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企业和经营者面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和集中。由于企业和经营者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特有的矛盾集中、风险突出和脆弱性的特点,也决定了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问题。为此,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NPC代表联合提出了“以立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安徽省企业和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从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它主要是针对如何加强和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弱势合法权益,所以主题非常突出。《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责任人是作为企业和企业家代表机构的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联合会。同时,《条例》还对维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安徽省保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的做法已成为其他地方的典范。2004年1月9日,王晶等102名福建省人大代表联名向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尽快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00多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向企业分配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的非法收费和罚款;随意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擅自检查企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采样,不得进行评估、鉴定、合规等无法律依据的活动,不得收受礼品,不得报销被检查企业的费用。
代表们还建议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和工作失误。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不得任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或者扣押经营者财产等强制措施。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企业和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建议的办理情况,预计将尽快公布。
据记者了解,不仅福建、广东正在积极呼吁,浙江、天津、山东等地也有部分代表提交了类似内容的议案,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加强自律
新世界集团董事长王晶率先提出了《福建省企业和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他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政企分开、企业减负、劳资关系、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涉及到企业的权益。因此,福建要推动产业集群的建立,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企业,必须重视依法保护企业及其管理者的权益,为诚信经营、谋求发展的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王晶说:“当时,福建省有55个厂长、经理提出‘放松’下放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企业家维护自身权益、维护经营自主权的一个重大举措。”
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福建省企业联合会会长黄文林说:“主管部门对企业干预太多,在制定一些措施时,忽视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特别是政治、法律和执法部门,具体表现为‘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他列举了一些“政府部门侵权”:在涉及企业的案件中,执法部门任意传唤企业家,扣押企业生产经营物品,查封账户,甚至有许多错案。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黄文琳说道。
作为20年前要求“放松管制”的组织者,黄文林表示,企业和企业家必须在增强自身维护能力的同时加强自律。在呼吁分权之后,如何使用而不是滥用权力是企业家应该深思的问题。企业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经营”的理念。他说,一些人对企业家看法的偏差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社会上的一些偏见忽视了企业家对社会进步的巨大贡献,而看到了企业家财富的积累;第二,一些企业家素质不高,在积累财富的同时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黑龙江普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丰源表示,虽然目前国家对企业家的政策似乎相对宽松,但法律环境并不十分健全,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企业家的自我建设、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以德治国、回报社会。然而,在通过立法维护企业家权益的呼声中,到目前为止,只有安徽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保护企业家权益,而全国大部分地区仍有空.显然,要真正保护企业家的权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标题:时代呼唤《企业家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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