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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的企业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4 21:01: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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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民法。它明确界定了过去所有权不明确的物权和财产权,如居住权、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抵押物范围也有所拓宽,担保手段实现了从“房地产担保”到“动产担保”的突破,为银行业留下了足够的操作空间,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出台后的企业发展

与《担保法》第34条相比,《物权法》第180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抵押财产中增加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船舶、船舶、船舶、船舶和运输工具”。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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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第75条相比,《物权法》第223条在质权中增加了“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和除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

关于权利质押,《担保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制度自股份质押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公司登记机关通常不接受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通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质押进行内部记录,这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进行质押的,质押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定;以其他股份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它不仅确立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地位,也消除了以往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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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涉及动产类型,包括生产设备、知识产权、票据、债权、股权等。,但它不适合大多数企业用于融资。普通公司的车辆、机械设备、知识产权和股权通常难以转让和实现,因此担保价值不高。动产抵押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在买卖过程中,经营者的财产也在不断地流动。如果允许用这些不断浮动的资产设定担保,融资渠道就可以拓宽。基于这一考虑,《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可以抵押现有和未来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是,某些特殊权利的质押登记制度有利于权利状态的公示,有必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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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和登记的方式。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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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没有注册,它将不会生效。过去,一些登记机构要求对房价进行评估,并根据房价收取登记费。为防止登记机构滥用权利和乱收费,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费实行计件收费,不得按面积、体积或价格比例收取;登记机构不得要求房地产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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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房屋买卖中的“一女多嫁”,确保期房买卖(商品房预售)中买方预期利益的实现,《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所有权人同意处分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为了解决登记部门众多、权利冲突造成的登记错误问题,《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将为未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发展铺平道路。

标题:《物权法》出台后的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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