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节能降耗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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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生效,明确了节能执法的主体,强化了节能的法律责任。
目前,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两位数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1.5%。中国很有可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东方早报》,10月26日)。中国经济呈现出速度更快、效益更好的良好态势,这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我们为资源和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06年,按照目前的汇率,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总量的5.5%,但能源和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很高,能源消耗为24.6亿吨标准煤,约占世界的15%。同时,二氧化硫的排放和化学需氧量仍然很高。显然,这种高消费、高污染的发展模式来推动高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树立节能新趋势,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氛围,中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节约能源法》。由于原《节约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想,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忽视了政府在市场机制指导下的定位,因此其实践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特别是中央政府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来,社会各界都在呼吁修改《节约能源法》。

与过去相比,新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节约与发展相结合、节约为先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意味着,修订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而且着眼于长期的制度规范。

二是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三,除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免费能源福利”外,还明确了国家实施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执法的威慑力,这无疑为解决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和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中国既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也是一个能源生产大国。三年前,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华盛顿邮报》采访时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13亿是个大数字。”如果乘以13亿,一个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如果你用除法,一个大的总数除以13亿,就会变成一个小数字。”这句话很有意义。当务之急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新《节约能源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好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这是第二次采访吉奥集团。我记得当我第一次来到这里,穿过老城和废弃的郊区,一个崭新的工厂跳进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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