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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回应“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3 18:4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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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7日表示,无论是哪个月的工资和单位9月份支付的工资,都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新旧税法适用于工资薪金的提问

针对今天媒体报道的“八月工资税征收有两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再次就新旧税法适用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如何在实践中应用?

答: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46号”),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了公告46号及政策解释草案。

国税总局回应“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

根据税法和公告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无论2011年9月1日后是否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都应适用旧税法的扣税标准和税率表。

国税总局回应“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

问:你能举个例子吗?

答: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8月份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税款,无论工资薪金是在哪一个月支付,都将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部门在9月份支付工资和薪金,并扣缴税款。无论在哪个月支付工资和薪金,都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国税总局回应“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

对一些单位来说,工资应该在8月底支付,但故意拖延到9月初。同时,当月工资应在9月底支付。根据税法规定,工资分两次支付,统一扣3500元。同时,应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余额应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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