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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6:0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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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全省为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所采取的20项政策措施,结合吉安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首先,开辟绿色通道

1.加快防疫应急物资生产项目的审批。各地、各职能部门围绕疫情防控急需物资、配套件的生产、检验、认证等方面,实行一站式平行审批,24小时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批准生产。[责任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县(市、区)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为公共资源交易开辟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内,政府性基金购买防控和救援所需物资和服务的,按照吉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应急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吉安市管治办字2020第3号)执行。[负责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委员会、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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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畅通防疫物资流通渠道。对于紧急物资、生产设备和防疫配套原料,交通部门应支持优先通行,海关部门应及时发货,确保畅通无阻。积极争取医疗和生活物资的统一分配和转移,确保车辆在疫情期间享受免高速运输费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吉安海关)

第二,增加财政支持

4.加大对防疫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建立卫生防疫应急融资机制,支持总授信额度不低于30亿元的驻市金融机构,用于支持卫生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因疫情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招商引资新项目。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江西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交通、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因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应展期或展期,逾期利息可减免罚息。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行保险监督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金融机构)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5.积极发挥各种融资平台的支撑作用。市、县工会继续为职工提供“芦岭工业贷款”小额贷款,用于创新创业,并提供一年贴息。市、县级政府融资担保平台对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不要求无抵押直接担保,不收取担保费。对于难以生产防疫物资的小微企业,可以简化担保手续,收取一半担保费。市级和县级政府层面的更新和再融资平台应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收费减半。如果由于疫情对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影响而导致还款困难,贷款银行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实行国家和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应当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人民社会保障局、驻市金融机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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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防疫期间,生产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实行清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通过专项再融资为上市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宣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充分发挥现有“更新”资金的作用,优先支持上市企业贷款。推动浦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下降0.5个百分点。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防疫期间,市、县财政部门要帮助重点防疫企业申请中央财政50%贴息支持和省级财政25%贴息支持。同时,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应分别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12.5%给予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行保险监督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驻市金融机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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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吉安分行要积极落实上级要求,根据吉安疫情需要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物资供应企业和市场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的融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江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吉尔吉斯斯坦分行增加服务传递,充分满足防疫防控融资需求。加强协调对接,积极争取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影响而遭遇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政策融资等服务。年出口额超过600万美元的投保企业将获得受益人资金的50%的保费支持。负责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吉安市分行、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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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疫情防控期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启动受疫情影响、急需融资的企业快速审批渠道,简化业务流程,快速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因疫情无法现场连接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创新工作方式,采用视频会议、在线连接等远程服务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贷款审批等业务。(负责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集安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驻市金融机构)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稳定企业生产

9.加速项目的启动。积极推进不见面招商,变“面对面”交流为“屏幕对屏幕”交流。大力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招商项目,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甘福通、政府网络、公众数字、自媒体等平台,高频率、高精度、大规模推进招商项目。建立健全激励政策,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对于有意向签约的成熟项目,应加强网上对接和协商,确保尽快签约。对于承包工程,要落实好领导的支持责任,全力完成项目立项、开工、投产的全过程,协助协调解决审批、用工、配套材料等问题。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积极为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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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大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就业的力度。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新招收有档案卡且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贫困家庭的企业给予300元/人的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00元/人,受益财政负担200元/人。参保企业新增岗位的,根据新录用人员接受岗前培训的合格人数,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通过劳动服务机构依法购买就业服务成果,帮助企业招用劳动者。对成功转移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劳动服务机构,给予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在不损害员工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实行灵活的用工政策,全面调整一年中休息日的使用。[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县(市、区)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1.扣留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延期办理。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免交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对于防疫应急物资、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及配套企业,将派专人进行“一对一”的套管协助,协调解决原辅材料、工人、资金、运输、设备、能源使用等实际困难。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实际投资,积极争取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纳入市级支持范围。[负责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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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做好企业维权服务。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中心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维权服务、联系对接等一站式服务,帮助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无法满足外国客户交货要求而产生的商业纠纷,应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以有效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减轻企业负担

14.企业减租。在该政策实施期间,租赁国有物业经营场所的商店租户、摊位租户和中小型微型企业将免交租金。租赁非国有资产的房屋,鼓励业主(业主)为承租人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少的部分应计入所有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负责单位:SASAC、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县(市、区)政府]

15.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业户,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关闭程序。指导因疫情影响,对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享受延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的优惠。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要优先充分保证防疫物资和群众必需品生产企业的发票消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6.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本市非居民管道燃气用户,在现有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0.1元给予0.25元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工业用水在现有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每吨给予0.25元的优惠。(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7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至最低3%。如果确实需要延期付款,允许企业延期付款一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18 .对相关防疫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从市财政稳定增长的专项资金中削减到防疫和重点保护企业,对受影响的租户减免非国有资产所有者(业主)租金给予适当奖励。购买设备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并在防疫期间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按新购买设备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在疫情防控和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中自愿放弃利润的重点企业和商户,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因疫情影响需承担外贸订单取消或延期交货违约责任的企业,受益财政给予10%的一次性违约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种资金将提前支付。专项资金将给予有明确政策标准的企业,落实到具体的企业项目中,并纳入2020年年度预算。组织企业及时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尽快将资金拨付到账户。(责任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自新冠状病毒省预防控制肺炎疫情一级反应之日起至省防控指挥部解除一级反应之日止(如文章中有明确时间,按具体规定执行)。未具体承担的单位优惠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吉安市遵循中央和省颁布的相关扶持政策。以上政策措施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标题: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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