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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从明年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8 09:2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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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民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调整认定机制的指导意见》,我省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和确定的范围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月补贴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贴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被终止的人员不属于调整和认定范围。

此次公布的标准不仅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还包括住院伙食津贴和月伤残津贴的确定标准。其中,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根据上述标准,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将增加11元。在生活护理费用方面,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296元,最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237元,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178元。

吉林省从明年起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新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支付方式为每人每天22元。每月伤残津贴分为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记者王丹实习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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