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自认"呼格案"真凶 最高法:证据不足不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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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的复核问记者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赵志红故意杀人罪死刑,以裁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强奸罪判处死刑,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以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3000元的刑事裁定。 赵志红于2019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 为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

问:最高法院讨论了赵志红案,主要做了那些工作?
答:死刑案件关系到人的生命,我们重视死刑案件和死刑案件所有事实的探讨。 赵志红案件重大、难题多、庞杂、敏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们高度重视,在收到内蒙高院提交的案件后,首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组成合议庭,详细审查所有案卷的资料,赵志红; 第二合议庭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两次审查被告人赵志红,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第三是根据阅卷和审查整理第一个事实和重要证据,对焦点事实和证据进行各种形式的核实。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复核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向最高检查通报案件,听取最高检查意见的五个是合议庭评议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 案件复核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问:审查裁定对一、二审审判进行了那些改变?
答:第一、二审审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件。 本院经讨论,确认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17件犯罪事实中4件不明确。
4起不确认犯罪事实的首要依据是,赵志红对这4起犯罪积极供述,但口供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与现场调查记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一致,但在赵志红供述前后,与其他证据之间也有很多不一致之处 重要情节中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例如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腿长有很大差异,事件明显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供述。 例如受害者脸上有多处锐器伤口,但赵志红没有提及此事。 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侦查时提取的重要物证,因失去鉴定条件或丢失,证据确凿不充分,未能得出这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了这4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够,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院没有确认。

不确认4件犯罪事实,是基于证据不足情况的法律推定,需要证明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赵志红案件,证据不足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件在破案之前很久证据被销毁等客观因素,以及赵志红连续多年犯罪的记忆混淆,口供可能不真实等主观原因。 证据不足,达不到法定说明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 这是贯彻证据审判和疑义的基本必然要求。

问:为什么定罪没有改变?
答:虽然审查裁定改变了一、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但从审查确认的事实看,赵志红的犯罪仍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项罪,与一、二审认定的罪完全相同。 根据所确认的犯罪情节,赵志红长时间逃亡,共犯下17起犯罪。 其中,采用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女子的12人,为扑灭情节特别恶劣的口而用刀子刺、勒脖子、溺水等手段杀害6人。 多次具有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犯罪极为严重。 赵志红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处罚结束后五年内连续犯罪,劳累过度,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赵志红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我院裁定批准死刑。

问:赵志红供认强奸杀害杨某,但最高法院为什么认为无法确认?
答: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中证据较重,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将被告人定罪,不能处罚。 被告人的口供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综合审查案件所有证据,明确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说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在杨某被害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和现场调查记录、尸体鉴定意见首要是现场情况,杨某的死因和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犯罪条件,不能说明赵志红和杨某的被害有直接关系。 赵志红在审判后积极一致地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但口供的作案地点、第一手段等文案基本印证了现场记录调查、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但在犯罪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服装、搜查了财产。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调查检查记录等证据不一致。 例如对于犯罪时间,1996年3月至7月,20点到22点之间有很多口供。 与侦查阶段多次供述通奸被害人时射精、杨某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现场勘验和尸体鉴定未发现精斑相矛盾。 他供述说,受害者不怎么穿、没系腰带等服装情况与杨先生穿得多、系腰带的现实情况明显不一致。 供述了犯罪时抓住受害者的耳环,以及杨先生的双耳没有发现损伤等情况。 换言之,指赵志红犯罪的证据只有其口供,但其口供与其他证据有较多且严重的矛盾和差异,不能基于这样的口供认定赵志红实施了本犯罪事实。

问:最高法院未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 也就是说,这是否意味着“呼格事件”再审的无罪判决是错误的?
答:内蒙高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再审改审故意杀害杨某的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被认定无罪。 这是坚持审判改革不仅审慎认真,而且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评价。
“呼格案”重审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而不是赵志红自认真凶。 《呼格案》的再审判决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掘真凶,而在于从无到高重视和普遍贯彻执行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基本相关的司法程序,有助于坚决防止同样的悲剧发生。 本院未确认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不应该对“呼格事件”的再审无罪判决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正因为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深刻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执行证据审判和法定说明标准等司法,面对赵志红这样自认犯罪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问:关于赵志红事件的舆论中有不符合实际的报道吗?
答:赵志红事件重大而敏感,吸引了国内外媒体和新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评论。 总的来说,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的、中肯的,但也有不真实的文案,有主观的推测,也有道听途说的虚假的。 例如,据报道,警方在杨超越体内提取精斑,供认赵志红2005年强奸杀害杨超越后,原提取的精斑莫名其妙消失,但实际上,1996年事件后,警方提取杨超越阴道分泌物进行检查,检查精斑。 这是第一例。 第二个例子,有报道称赵志红在2007年被暂时停止执行死刑。 更具体地说,原本去刑场执行死刑的赵志红被“枪下留人”,但现实情况是,年一审法院对赵志红下达了判决。 在此之前,没有审判赵志红去刑场执行死刑的根据。 我希望社会公众对赵志红事件的舆论新闻,理智应对,明辨是非,不要偏听偏信不实的报道。

问:处理赵志红事件有那些启示?
答:随着犯罪分子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赵志红案件的审判复核程序画上了句号。 回顾案件侦查审判的复核情况,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必须多次进行证据审判。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全面收集、固定、保管、检查各种证据,所有案件的判决都需要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明确被告人有罪和处罚的案件事实,要以坚实的证据为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未经核实,不能作为确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据的一种,只有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口供和其他证据无法证实或有无法解释的矛盾,则不能认为查证属实,不能只凭口供将被告人定罪。

第二,需要多次质疑。 疑惑的范围包括所有事件和许多事实中的一些事实。 既有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也有被告认罪的情况。 被告人认罪时,也同样必须遵守法定的说明标准。 赵志红主动一致地供认,但其供认的部分事实与其他证据矛盾,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未达到说明标准。 本院不确认这部分的事实。 这是多次贯彻疑问的结果。

第三,必须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查明有罪。 由于赵志红自己认罪,未经法院审判,部分社会公众已经将其视为自认犯罪的罪犯,这违背了上述基本情况,给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无形的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讨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是必须多次严格司法。 本案中多次严格司法,不得首先要求“和稀泥”。 为批准被告人赵志红死刑,不得直接确认全部案件的事实,对部分事实依法严格审查确认。 其次,要求审判尺度不得有差异,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充满邪恶,就降低其说明标准,不能严格按照说明标准对每个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赵志红今天被执行死刑:杀6人强制奸淫2名幼女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罪分子赵志红执行死刑。 检察机关依法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赵志红系“呼格事件”真凶10年犯罪21起强奸13人杀死10人
一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 其中,故意杀人10人死亡,强奸女、幼女13人,抢劫财产价值31400元,盗窃财产价值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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