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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水中砸同伴致人溺亡 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1-02-27 21:23: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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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永州1月7日承诺去游泳,一时兴起跳高空。 蒋东和李果(均为假名)爬上同一根树枝,两人站在不同的高度,先后跳入水中。 知道蒋东直接跳楼击中了李果,淹死了。 最近,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过错死亡案件,蒋东犯有过错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男子跳水中砸同伴致人溺亡 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年8月的一天中午,蒋东、李果和该村的几个伙伴约好去村里的天然井洗冷水澡。 在这期间,有几个人进行了高空跳水。

李果站在离井面5米多高的树枝上,蒋东也爬上同样的大树,站在离井面9米多高的树枝上。 当时,两人李果先跳,等他从水里出来,蒋东就跳。

随后,李果跳进井里,其头部浮出水面准备离开时,蒋东不清楚李果是否离开,而是以脚朝下的姿势从李果身上跳下来,直接击中李果。 结果,李果淹死了。 事件发生后,蒋东赔偿了李果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称,被告蒋东在从高空跳水过程中,不慎未确保水中其他人的安全,致使对方骨折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死罪。 蒋东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由于自愿投票,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被告知要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男子跳水中砸同伴致人溺亡 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专家的辩解

主观上没有尽到“观察义务”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副主任申纯表示,过失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未预见或未预见而不造成他人死亡,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他跳之前问问,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申纯说,蒋东在没有询问的情况下做出了这样危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过失造成的死亡。

他认为,这一事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履行了“观察义务”。 他警告说:“要成为大人和社会人,自己和他人都必须承担责任。”他警告说,观察义务不是法律上规定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 这是因为必须注意不要发生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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