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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施行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5 15:33: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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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制》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十倍或者三倍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为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辽市制定了《通辽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第一责任制》。

通辽市施行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第一责任制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接受消费者补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先付制,不得推诿先付。责任确定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后赔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首责制的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低于1000元,则实行1000元的保证赔偿。

通辽市施行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标题:通辽市施行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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