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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一起致247名居民饮水中毒案的肇事者被判刑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7 19:4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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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沈阳3月2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辽阳市的一家物业公司用掺有自来水的地下水向社区居民供水,导致247名居民在饮用该水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该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均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物业公司罚款5万元,并分别判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2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各罚款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在辽阳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辽阳市白塔区永兴嘉诚小区供水设备时,辽阳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未起诉)告知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小区有地下水设备,该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可接入地下水井设备。 孙刚随后购买了地下水设备,并使用地下水为社区居民提供饮用水 孙刚还告诉了当时小区的物业经理邱。邱负责收取小区居民的水费,并在小区自来水停水时关闭控制地下水管道的阀门,防止事件暴露 事发时,该社区已经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混合供居民使用,居民水费超过13000元 2013年5月,嘉兴市嘉诚社区居民出现呕吐、腹泻、发热、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导致171户居民和247名居民出现不良反应 法院认为,被告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被告孙刚、邱未对混合地下水进行监测,将地下水出售给业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疾病控制部门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为此,法院判处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判处孙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邱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此外,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赔偿受害业主经济损失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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