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新规管控地方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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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20日的消息来源称,国家能源局终于开始控制正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的整体开发规模。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袁昕[2011]285号)。《风力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了风力发电开发各方面的管理。其中,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当局在项目规划和审批方面的权力划分尤其有趣。
在风电场项目规划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国风电场项目建设计划”和“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根据国家风电场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风电场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风电场项目,应当按照风电场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风电场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接受其并网运行。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表示,发布《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产业发展,保障并网运行”。
此前,国家能源局有关人士透露,国家能源局将确定五年内风电发展的年度规模和总规模,“目前,2600万千瓦的风电发展计划已制定为两年。”
《暂行办法》还规定,风电项目应在前期工作开展前向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的前期工作申请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暂行办法》还强调,风电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相关机构的要求,上报风电场项目的相关运行信息。发生火灾、风力发电机组严重损坏等事故,停止运行超过7天,或风力发电机组部件出现批量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和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据了解,虽然《暂行办法》尚未向社会公布,但自颁布之日起已经实施。
标题:国家能源局发新规管控地方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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