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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电子商务的法人化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4 19:5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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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剥离母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专业服务外包,开展第三方服务,而不仅仅是为母公司服务

大型企业的电子商务只能实现内部信息化,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电子商务很难实现信息化。6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推广以第三方平台服务为主流的新形式将是发展方向。

企业电子商务的法人化

这是中国制定发展电子商务国家战略的第一个计划,明确了“十一五”期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主要目标任务、主要指导项目和配套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该计划建议企业电子商务应独立于其母公司。“企业电子商务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是完全不同的。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不可能盈利,而独立的电子商务是一个拥有经营权的法律实体。政府推出的“规划”,实际上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合法化。”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副主任王开谦告诉记者。

企业电子商务的法人化

长期以来,由于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限制,我国中小企业难以进入信息门槛,迫切需要社会提供低成本、高性能、基于平台的电子商务通用服务,以提升自身的质量和竞争力。同时,电子商务在大型骨干企业中的应用不断深化,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生产、运营和消费模式。在成本和效率需求的驱动下,专业化服务外包呈现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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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中国将建设公共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推动以第三方平台服务为主流的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通过国家引导投资培育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其发展路径,一是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的信息服务机构剥离母公司,逐步形成行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二是在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开展服务外包的基础上,推动电信运营商、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商转型,开发新业务,拓展服务领域,使其成为电子商务服务业的骨干力量。

企业电子商务的法人化

关于规划中提到的企业层面的两个服务问题,王开谦说,大企业不同于中小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资源的浪费。在一定条件下,除了内部信息化,他们还可以在不影响自身的情况下为社会第三方提供服务。然而,这种服务是完全独立于父母的,否则,就不可能实现法律主体地位。

企业电子商务的法人化

当然,《条例》不能强迫每个企业都这样做,它只能是指导性的。王开谦认为,大型企业可能不太重视电子商务的价值。例如,许多大企业都有自己的信息平台,但他们不关心电子商务的价值。然而,一旦电子商务变得独立,它将形成一个更大的发展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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