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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0 05:5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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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马

2019年,新批准开发区13个,全省开发区达到77个。外国投资的实际增长率是全国最高的。每天新增市场主体1800多个,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500家。在转型发展时期,山西对商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近,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优化经营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九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山西省各部门,解读《条例》的亮点。

“1+X”改革立法框架的又一成果

《条例》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经济领域独立起草的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牵引性法律法规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源说。

山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探索立法精确服务改革的路径,建立了“1+X”改革的立法框架。《条例》是“X”的另一项重要成就。

去年年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形成了审议意见。在《条例》修订阶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反复研究,认真统一审议。该草案经过三次常委会审议,最终在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经营环境的重要决策,是落实省委关于优化全省经营环境的一系列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是重大改革依法进行的保证,也是促进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赵建平在谈到立法的意义时说。

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所获得的经验将由立法来确定

"这些规定将巩固政府通过立法优化商业环境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赵建平说。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关系到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关系到全省的高质量转型发展。对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导向,深化“放开管理,服务效率”改革,不断优化经营环境。同时,第29条至第33条规定了实施“一个云”、“一个网”、“一个平台”、“一个系统”和“一个城墙”的具体要求。

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改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度的实施范围,在法治框架内不断减少审批数量,不断推进承诺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

《条例》进一步强调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度,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督。

《条例》第七条规定“一个审批专用章”,并规定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在立法形式上,体现了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的最新创新成果。”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廉建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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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业务环境的顶层系统设计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和补充了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我省的经营环境,做好了顶层制度设计赵建平说。

关于优化经营环境基本原则的细化,《条例》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山西近年来优化经营环境的经验和做法,细化了“三对”和“六最”原则,并在《总则》第二条中予以明确。

国务院《关于“一个中国网通办公室”的规定》在“政务服务”第四章中进一步细化了六类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的相关规定,并从具体措施上推动全省统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建设,确保全省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效果。

关于完善国务院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的规定,《条例》第五章“监督执法”根据不同的审批情况明确规定了监管对象和范围。特别是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改革后,突破了原来的“谁审批谁监督”的模式,明确规定要加强审查与管理的联系,落实监督责任,确保有负责人和责任人。

关于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主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条例》第六章“法律保护”明确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减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救济高成本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借鉴多种经验实现制度创新

“与兄弟省市及周边省市的相关立法相比,《条例》在创新企业服务、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创新。”赵建平说。

针对承诺制改革的瓶颈问题,如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主动服务等,《条例》第二章“优化审批”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简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精简和依法授权的改革,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按照“放手”的原则进行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等。

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在深圳的调查中,《企业营业执照事项分类管理规定》得到了高度评价,成为山西省其他省市进行类似改革的经验赵建平说。

关于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条例》第三章“市场环境”在规范上市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上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好地为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发展服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灵活期限等方式提供工业用地。

为加强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提高信用监管效率,《条例》第五章“监督执法”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件监督中的作用。依靠互联网、大数据和其他新技术,我们创新并改善了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

为了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有关行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张军说。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妨碍公平市场竞争、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市场参与者认为现行有效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申请审查,制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的法律承诺。吸引投资。不得以政府更迭和相关责任人调整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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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项目未经审计、决算未完成为由,拖欠向市场参与者支付商品、项目和服务的款项;大企业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市场主体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欠款并赔偿因欠款造成的损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将偿还或者补偿纳入预算,不得违背市场参与者的真实意愿或者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接受汇票或者其他形式的付款,延长支付期限

标题:山西立法优化经营环境为经济转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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