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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买到事故车维权两审均败诉 状告法官枉法裁判”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1-03-10 21:43:52阅读:

本篇文章3305字,读完约8分钟

重庆律师雷启富拟花56.8万元在四川成都鑫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鑫迪克企业)购买二手奥迪q7,并于年12月用宝马替换奥迪q7时,宝马车销售企业表示该奥迪q7年发生交通事故并进行了维修。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答复雷启富说,他的通报称,该院的控制申报处正在审查处理中。 除特别签名外,正文照片均由澎湃信息记者谢寅宗拍摄

雷启富认为鑫迪克企业销售奥迪q7时未告知该车发生事故,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取消《车辆销售协议书》,要求赔偿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一审、二审中表示,二手车交易没有要求经销商说明涉案车辆是非事故车辆,经销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认为雷启富不会有错误的购买意愿。 所以,鑫迪克企业不构成诈骗,雷启富败诉。

“律师买到事故车维权两审均败诉 状告法官枉法裁判”

雷启富说,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并不是要求出卖人说明交易车辆是否发生事故,或者要求事故的保证”,违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他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发送了书面材料,指控其涉嫌民事无法审判,并向成都中院申请判决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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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启富传达澎湃信息,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10检察部解决他的控告材料后,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 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邮箱回复称:“我院控制申处正在审查处理中,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成都中院研究室工作人员根据澎湃消息,关于雷启富涉嫌民事无法审判法官的指控,他们暂时不知道,为调查事业由检察部门进行,详细情况可以向检察院询问。 判决后的答疑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室也不了解情况。

雷启富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无法审判,四川省检察院将其移交成都市检察院解决。

购买二手车两年多后发现是事故

今年7月3日,雷启富收到四川省检察院12309年发送的控告材料并受理邮件后,作为曾经的检察官、法官,他对自己的维权充满了信心。

雷启富向四川省检察院起诉的对象共有4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名法官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的1名法官,起诉复印件的有这4名法官涉嫌民事无法审判。

这个控告的来源是奥迪q7引起的。 年4月5日,雷启富通过中间人介绍,向成都鑫迪克企业花了56.8万元购买了二手奥迪q7越野车,并于同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雷启富说,在这家企业买车是基于熟人的介绍,有信任的基础。

奥迪q7开了两年多后,雷启富准备转车。 年12月4日,他打算去重庆的4s店用奥迪q7替换宝马。 宝马4s店的判断人员询问后得知,该奥迪q7年发生过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压缓冲器、摇臂、车轮轴承重量等部件进行过修理,修理金额为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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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6日,雷启富给鑫迪克企业监事钟某(该车的销售人员)打电话,在谈话中双方回忆起了原来的购车过程,并还原,雷启富录制了通话。 钟某在电话中表示,卖给顾客的车都经过严格检查,查看了车辆4s店的维护记录,但没有刻意隐瞒。 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填写合同,维护记录也要向顾客签字确认,“只要有一辆车换了灯,我们就告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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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在录音中多次承认,买车时雷启富问车辆是否发生了事故,他没有回答。

雷启富在二手车维权时,成都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二手车商诈骗两次败诉

据此,雷启富认为鑫迪克企业故意隐瞒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构成费用欺诈。 年1月1日,雷启富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鑫迪克企业,要求法院取消《车辆销售协议》,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购车款的3倍170.4万元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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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没有要求卖方说明交易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也没有要求提供事故保险。 买方对二手车的交易有一定的观察义务,同意二手车的现状审查,即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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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根据情理和生活常识,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年6月15日将涉案车辆登记在名下,因此必须承认涉案车辆的车辆状况,并内心判断确认车辆价值。 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系双方的协议结果,并未显示公平,鑫迪克企业没有欺诈,双方协议无可撤销的情况。 仅雷启富和鑫迪克企业的员工钟某时隔两年以上的通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为鑫迪克企业有欺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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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驳回雷启富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的雷启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年11月26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交涉的二手音响q7上游信息图

根据获取信息的资料,庭审期间,成都市中院于2019年1月30日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奥迪q7交通事故的被害程度。

根据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今年3月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在事故中属于“肇事车辆”。 被更换的零部件或修理部位与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车身结构零部件一起,涉及底盘、传动、悬架、转向装置等系统零部件的主要零部件或核心零部件。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雷启富与鑫迪克企业签订,未约定涉案车辆是否为肇事车辆,鑫迪克企业也未保证涉案车辆为非肇事车辆,因此鑫迪克企业不会故意告知雷启富虚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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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鑫迪克企业未主动告知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雷启富是否有可能陷入错误评价后购买。 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调查二手车交易时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要求鑫迪克企业保证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证明没有排除二手车交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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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鑫迪克企业未告知参与事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雷启富购买时不陷入错误评价的意义上说,不能认定鑫迪克企业存在欺诈行为。

2019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驳回雷启富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鉴定意见,涉案二手奥迪q7发生事故。

法官因涉嫌民事无法审判被检察院审查处理

曾任检察官、法官的雷启富认为,不适用于一审、二审法官应适用的法律和领域的规定。

经查询,《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顾客有权知道购买、采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新闻,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采用、维修、事故、检验及抵押登记、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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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四川省公安厅、商务厅等4个部门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同年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中,分别要求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对车辆状况,其复印件存在采用时间、重大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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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上游消息,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二手车纠纷——成都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判决书中指出,中升之星企业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张某车辆的事故和维修情况。 中之星企业取消购车合同,被判“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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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雷启富认为一审、二审法官未认定应认定的事实,应适用的法律不适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他没有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而是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控告法官涉嫌民事无法审判。

7月3日,雷启富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通过全国检察服务热线12309发送的邮件。 “你信的资料已经收到了。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我院已经将函件资料交给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解决”。

雷启富登记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发现,他的控告材料于7月2日移交,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解决后,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处理。

7月6日,雷启富向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邮箱发送邮件,反映了这一点。 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邮箱回复称:“我院控制申处正在审查处理中,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

另外,雷启富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判决并提出质疑。

关于成都中院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的4名法官因涉嫌民事无法审判被起诉一事,成都市中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暂时不知道,检察部门为了调查而进行了调查,详细情况可以询问检察院。

针对判决后的答疑,成都中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后的答疑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室也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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