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原政法委书记邢云获死缓:受贿4.4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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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对被告邢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缓刑2年期满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最后 追缴邢云受贿的违法所得及利息,并上缴国库。 邢云在法庭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1996年至1996年,被告人邢云利用由中共伊克昭盟委员会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联席长、中共伊克昭盟委员会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 明确了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加工、职位调整晋升等若干事项的帮助,直接或从其近亲属处非法领取。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邢云多次为多方谋求提拔、调整职务,要依法严惩。 鉴于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案件机关积极供认大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指控揭露他人犯罪问题得到查证,供认其有严重立功表现的罪名,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查,法定 并且,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决定死刑缓期两年届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判处终身监禁,不允许减刑、假释。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邢云简历附:
邢云,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内蒙古土左旗人,1968年9月参加职工,1981年3月加入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
1968.09——1973.09,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学校教师
1973.09——1976.09,内蒙古理工大学化学系无机化工专业学习。
1976.09——1976.12、保留学校的分配
1976.12——1978.12、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员会推进部工作人员。
1978.12——1983.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委从事。
1984.06——1985.08、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牧工商联合企业党委书记
1985.08——1987.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牧工商管理所(联合企业)党委书记、部长(经理)
1987.09——1990.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曲区委常务委员会、副区长(期间: 1986.09——1989.07,在包头钢铁学院钢铁冶金专业通信班学习)。
1990.12——1993.1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曲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3.10——1995.01,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
1995.01——1996.10,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委员会副书记、联席长
1996.10——2001.09,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委员会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期间: 1996.05——1998.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司管理专业硕士课程学习)。
2001.09——2001.1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12——2006.1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
2006.12——.0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其间: 2008.03——.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 02——.02、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织成员
. 02——.01、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
标题:“内蒙古原政法委书记邢云获死缓:受贿4.4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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