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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有问题拒付款 法院判定折价履行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6 17: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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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根据合同提供饲料,买方发现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后,拒绝支付剩余饲料的货款。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双湾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折价向原告支付剩余饲料15297元。

马是一个养牛的农民。自2012年12月5日起,马先后从武威某饲料公司购买了“890”肉牛浓缩饲料,并口头约定饲料粗蛋白含量不得低于35%。由于缺乏资金,马给公司接连打了三张欠条。在饲养肉牛的过程中,马发现肉牛生长缓慢,怀疑公司提供的饲料有问题,认为粗蛋白含量低于35%。经马申请,金昌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饲料公司提供的饲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甘肃省兽药饲料监督所对饲料公司生产的“890”肉牛浓缩饲料进行了521、673、674、675、676号检验报告。实际上,测得的粗蛋白含量分别为27.58%和27.58%。因此,当饲料公司催促马收取货款时,马以饲料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协商不成后,饲料公司将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费用。

饲料质量有问题拒付款 法院判定折价履行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口头达成的饲料销售合同的含义是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虽然饲料公司销售给马的“890”肉牛浓缩饲料包装袋上注明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但经甘肃省兽药饲料监督所检验,不符合双方口头约定的要求,饲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金川区法院还认为,虽然饲料的粗蛋白含量低于双方约定,但仍有价值,马已被用于饲养肉牛,因此马应在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按粗蛋白含量比例支付剩余款项。经金川区法院以26.44%的抽样检验平均值除以35%计算,最终确定马以75.54%的比例向饲料公司支付了15,297元。

标题:饲料质量有问题拒付款 法院判定折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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