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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0 18:4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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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辽石爻建保发[2015]176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辽石爻建保发[2015]176号) 时间:2016年2月6日11: 06: 04 资料来源:食品伙伴网络 点击次数:9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检验所、省级药品认证中心、省级局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将做好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二、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将自动顺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3.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对新设立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开展许可工作,符合要求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均可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省级局将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企业审核,并按要求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为便于统一管理,省物价局将于2016年底前组织对“两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六、“两证”自动延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9月15日前申请换证。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的包装标签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从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新的包装标签,并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换证工作,做好相关准备,督促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要点》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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