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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7 21:40: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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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售的食品没有标明不合适的人,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并对该案例作了相关说明。

在网上购物案例中,赵于2015年7月11日在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家公司销售的4箱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单价为238.8元,合计955.2元。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保质期为2016年5月9日。

以上产品标签标明了配料清单:鱼油、南极磷虾油、明胶、甘油、大豆油和肠溶衣。

经审理,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与食品安全和营养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16号公告,磷虾油作为一种食品原料,应该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不适合的人群。

涉案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合人群,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虽然涉案产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了健康证明,但获得健康证明并不能证明其中文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销售其明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被告退还原告赵货款955.2元,并支付货款9552元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507.2元;原告赵将4箱建安溪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退还给被告。

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销售的本案所涉产品的成分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合的人,但被告公司没有标注,这对婴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对海鲜过敏的人有潜在的安全危害。如果涉及的产品是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在销售,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和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结束)

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标题:江苏: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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