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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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个体餐馆的老板。有人欠我7000多元的饭钱。我已起诉法院,并判被告支付欠款。判决生效后,为了面子,我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现在,被告不想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我还是想等被告主动履行判决。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答:自2008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一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个月,修改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的两年。现在比较分析这两种方法,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处理:
一、法律规定
未经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的,适用中止或者中断诉讼时效法的有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个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形势分析
你没有提供判决的具体时间。下面的分析将根据法律为你做出,这可以由你自己根据你的情况来决定。
(一)不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如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于2008年4月1日届满,则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已经丧失,因此新的两年期限不适用。具体来说:
1.如果双方或一方是个人,由于原时效为一年,2007年4月1日前的判决时间将超过2008年4月1日后一年的时效,两年的时效可在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后一年以内适用。
2.如果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007年10月1日前的判决时间将超过2008年4月1日后6个月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诉讼时效可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后不到6个月适用。
(二)适用新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生效之日起计算,未确定履行期的,从履行期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2008年4月1日前仍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的判决,可以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此外,如申请执行或对方承诺在2年内执行等中断,申请执行的时效应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最近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中止,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推荐
个体餐馆是申请执行死刑的个人。首先,你应当核对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是否在2007年4月1日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前,申请执行的权利自履行期起一年内已经丧失。如果迟于该日期,可以在履行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履行期,可以在生效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并适用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上面的分析,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标题: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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