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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女生诉铁老大补票案和解 丢票须补票规定存废待解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8 06:56: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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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女生诉“铁老板”和“失票须补”案的和解

最近,备受关注的浙江大学二年级女生陈慧仪(微博)因为实名车票的丢失被要求全额补票。本案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退还陈慧仪487.5元,双方各支付一半案件受理费。案件结果一出来,人们又一次质疑铁路部门的规定:“实名制车票丢了还需要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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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民认为出发前丢失的机票可以托运和登机;在火车上丢失的票可以被那些找到它们的人检查出来。因此,铁路法规没有错。

然而,更多的人不同意铁路部门的解释。一些乘客质疑道:“在实名制下,其他乘客发现了一张丢失的车票,这原本是一张无效的车票。如果铁路部门严格执行实名制,拿着别人车票的人怎么能上车呢?把这些漏洞的风险转嫁给乘客,只能说是怀疑铁路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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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铁路部门来说,“车票丢了以后,你要么办理挂失手续,要么只能再买一张车票。”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铁道部的这一规定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的使用,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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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有实名制的时候,这个规定可以理解;但是,由于实行了实名制,即使取票,售票系统中也必须有购票人的各种信息,铁路部门没有理由让乘客单独购票。至于旅客获得的纸质客票,它只是客运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因为车票丢了就否认已经达成运输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客运费用的事实。因此,这一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予取消。”许多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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