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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亚峰牌”腐竹案宣判 销售者被判六年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7 17:10: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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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网12月2日电(记者张鹏通讯员王群)2013年9月以来,石某从菏泽市某公司借用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 包装成“雅丰”品牌、“连城”品牌等产品,在 北京的销售被调查和控制 挂了白块后,让朱某把剩下的 腐竹销售在菏泽销售腐竹近3个月 销售额达到40多万英镑。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年。石某某还有另外一个案子 把手。 据公众网记者了解,从2013年9月起,朱某前往石某在菏泽市广州路菏泽经济开发区租用的厂房,负责晾晒腐竹、记账和登记销售记录。后来,他借用菏泽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明和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帮助石某生产成品腐竹,并将其包装成“雅丰”牌和“连城”牌出售。2014年5月,由于石磨向北京销售的腐竹中发现不可食用物质硼砂和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甲醛次硫酸氢钠),石磨停止生产腐竹,将剩余未售出的腐竹存放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岳城办事处长屯行政村的一处私宅中。 2014年5月27日,世茂告诉朱,世茂生产的腐竹不合格,世茂要求朱出售剩余的腐竹,朱同意帮助世茂出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发展分局会同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菏泽市食品药品环支队对朱销售的腐竹存放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扣留了其记账本、销售收据和考勤单。商标为“雅丰”、“连城”、“玉峰”、“杜”等品牌,散装和无包装成品腐竹总计1000多公斤,经评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销售额为1030065.52元;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销售额为448,674.91元。 根据一审判决,朱某知道他人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但仍销售,销售额达448,674.91元。他的行为构成了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宣判后,朱提出上诉,理由是他主观上并不知道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朱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他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朱被判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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