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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8元买到变质蛋糕 南京消费者获赔500元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6 20:30: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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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堡。本报讯(记者董明、记者)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在超市购买了零散食品“新丰酥饼”,共花了11.8元。当天回家吃饭时,发现购买的食品“新丰酥饼”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于是向南京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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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在销售商品时应该保证质量。超市的日常管理并不严格。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变质商品应被视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使用《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来处理。由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为11.8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金额为500元的三倍,应赔偿500元。经南京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格塘分会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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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三次;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当赔偿500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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