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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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函[2016]7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函[2016]7号) 时间:2016年1月13日07: 27: 05 资料来源:食品伙伴网络 点击次数:24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 关于纤维素相关问题的请示(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水平的批复》(卫办监函[2011]321号),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原料水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水平或更高质量的原料;未规定原料等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原料等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标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有关问题的复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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