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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9大典型案例公布 4起涉及到食品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7 21: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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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9起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内容涉及销售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和各种侵权纠纷。同时,在两起案件中,被告因生产和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相关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29日,刘从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茶叶人民币3,800.00元。付款后,他发现购买的茶叶没有质量安全标志,没有制造商,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 刘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1 .被告退货并退还货款38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3.8万元;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法院认为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茶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的相关规定 同时,被告高青县一家大型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其茶叶经销的质量检验报告,以确认所涉及的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是高青县一家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原告要求被告高青县一家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青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货款3800元,并向原告刘支付赔偿金38000元 【/h/】自2006年起,被告王某某通过委托他人代购的方式从荣成等地购买海藻(又名龙须菜、海藻),并在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共同经营的博山食品厂生产冷冻粉。生产过程如下:将清洗后的海藻浸泡在工业氢氧化钠(俗称烧碱)溶液中,然后用浓硫酸中和。 经核实,事发前,被告王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冷冻粉出售给博山及栾川、青州等周边地区 累计生产销售有毒冷冻粉近万公斤,总金额至少54.8万元 法院最终裁定,被告王某某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李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李在试用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依法没收了查获的冷冻粉、散装冷冻粉、半成品冷冻粉、工业氢氧化钠、浓硫酸、复合肥和助滤剂 2014年9月29日,被告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白菜收购市场收购白菜时,为了达到保鲜不腐烂的目的,宋某某提前购买了甲醛。将溶液混合,喷洒到购买的卷心菜的根部,然后将大约5吨喷洒有甲醛溶液的卷心菜拉到新泰市蔬菜市场出售 2014年9月30日,被告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菜市场购买白菜时,向约5吨白菜根部喷洒甲醛溶液,被警方当场抓获。喷洒甲醛溶液的白菜都被依法销毁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某两次向约10吨白菜根部喷洒甲醛溶液,销售5吨白菜,销售额4000余元,利润1000余元 法院裁定被告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和没收 2015年5月15日,原告田某某向被告淄博糖酒站有限公司购买了12瓶贵州茅台,每瓶1180元,共计14160.00元 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销售的茅台为假冒产品,向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受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了评估证明。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茅台不是该公司生产和包装的。原审被告周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返还酒款1416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424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糖酒站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增加对原告所受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货物价款的三倍。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主张,即退还购房款14,160.00元,赔偿42,480.00元。

标题:淄博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9大典型案例公布 4起涉及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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